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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 > 政策法規(guī)>關于印發(fā)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(試行)的通知

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

蘇政辦發(fā)〔2014〕114號

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

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

管理辦法(試行)的通知

 

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,省各委辦廳局,省各直屬單位:

《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(試行)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組織實施。

 

 

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

2014年12月30日


 

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

信用管理辦法(試行)

 

總 則

 

第 一條 為推進誠信江蘇建設,加強交通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,提高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素質,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的意見》《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》《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(試行)》和《關于深入實施江蘇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見》等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機動車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。機動車駕駛人是指持有我省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;所有人是指在我省注冊登記機動車的自然人。

外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機動車駕駛人、所有人在我省發(fā)生的交通失信行為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
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
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信用管理部門牽頭組織,會同文明辦、教育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、交通運輸、人民銀行、保監(jiān)等相關部門共同實施。

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記錄機動車駕駛人、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、交通事故等信息,歸集一般、較重、嚴重交通失信信息。

信用管理部門負責將駕駛人交通失信信息納入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,建立個人文明交通信用檔案,推進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應用。

其他部門依據《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(試行)》,對機動車駕駛人、所有人交通失信行為實施聯動懲戒。

第四條 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客觀、公正、準確、便利的原則,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,推動駕駛人誠信守法,促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。

 

信息記錄與歸集

 

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基本信息應當記錄姓名、住址、聯系電話、駕駛(身份)證號、準駕車型、初次領證時間等信息。

機動車所有人基本信息應當記錄姓名、住址、聯系電話、身份證號、所屬機動車號牌、注冊登記時間等信息。
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構成一般交通失信行為:

(一)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,或者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;

(二)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;

(三)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;

(四)公路客運、旅游客運、校車、危險品運輸車、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被記4分以上的;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,或者除本條第(一)(二)(三)項外的其他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次以上的;

(五)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年度闖紅燈、超速行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起以上的。

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構成較重交通失信行為:

(一)因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;

(二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構成犯罪的;

(三)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,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;

(四)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;

(五)偽造、變造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機動車號牌、行駛證、檢驗合格標志、保險標志、校車標牌、駕駛證,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、行駛證的;

(六)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,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;

(七)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(xù)2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;

(八)汽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年后仍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;

(九)公路客運、旅游客運、校車、危險品運輸車、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;

(十)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;

(十一)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(fā)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;

(十二)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。

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構成嚴重交通失信行為:

(一)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;

(二)收到追償通知書后,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;

(三)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(fā)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;

(四)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。

第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,歸集機動車駕駛人、所有人交通失信信息,并與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對接。

第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,整合機動車駕駛人、所有人基本信息、交通失信信息,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記錄檔案。

 

信息記錄的應用

 

第十一條 各級文明辦、公安、教育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交通運輸、銀行、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、單位應當按規(guī)定,將文明交通信用與職業(yè)準入、個人信貸、車輛保險、評優(yōu)評先等掛鉤,及時查詢機動車駕駛人、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記錄,對交通失信行為人實施相應懲戒。

第十二條 對有一般交通失信記錄的人予以提醒、教育,并督促改正。

第十三條 各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、工勤人員,事業(yè)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,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,按照《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(試行)》,予以禁止報考、應聘等懲戒。

各黨政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組織、行業(yè)機構在評優(yōu)評先時,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,作為不授予榮譽的重要依據。

第十四條 公路客運、旅游客運、校車服務、危險品運輸、渣土運輸企業(yè)在招聘營運駕駛人時,可以查詢應聘人員文明交通信用記錄,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的人,不予聘用。

對校車、渣土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,由教育行政、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通報所在單位,建議予以內部處罰、轉崗或解除聘用。對公路客運、旅游客運、危險品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,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實施相應懲戒。

第十五條 銀行在審批發(fā)放個人貸款時,對申請人有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,作為限制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。

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在承保機動車保險時,對機動車所有人有較重、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,依據相關規(guī)定,適當上浮保險費率。

 

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

 

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、所有人對文明交通信用記錄有異議的,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請,登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網站,填寫并提交《文明交通信用記錄異議申請表》。

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有異議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
第十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。決定受理的,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處理。

第 十九條 申請人對基本信息有異議的,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,確認有誤的,應當及時更正,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相 應變更。申請人對交通失信行為有異議的,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復核;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有誤的,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正并發(fā)送 至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,更正有誤記錄。

第二十條 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,有效期1年;較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,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(tǒng)“黃名單”,有效期3年;嚴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,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(tǒng)“黑名單”,有效期5年,期滿系統(tǒng)自動修復。

第二十一條 1年內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滿60個小時,或因見義勇為被市級以上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,可以對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進行修復;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,原處罰被變更或撤銷,已不屬于交通失信情形的,應當予以修復。

第二十二條 除信用記錄有效期滿系統(tǒng)自動修復外,其他需要修復信用記錄的,由當事人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于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,符合條件的,通知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。

第二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電話、短信、郵件或信函等方式,及時將異議處理結果、信用修復結果等告知當事人。

第二十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職能部門和人員處理異議、修復信用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還應當向社會公布咨詢電話、異議處理程序等。

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(zhí)法規(guī)范化建設、信息系統(tǒng)應用、管理制度建設和人員培訓,核實信用記錄的準確性、完整性。

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加強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監(jiān)管,嚴格文明交通信用記錄的查詢、修復等程序,保障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。

 

附 則

 

第二十六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,研究制定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。
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“以上”“以下”均含本數。
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。


抄送:省委各部委,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,省政協(xié)辦公廳,省法院,省檢察院,省軍區(qū)。



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印發(fā)